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化张力
文章字数:2471
程佳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习近平总书记在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创造性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志性的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化和发展就是“要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四个层面。
一、立法层面
在立法方向上,坚持“法令由一统”及“良法善治”。一方面,“法令由一统”是指在立法上应遵循统一的法令,这一概念起始于《春秋公羊传》中:“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统也。”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至关重要。法治统一的前提就是要做到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使宪法不仅成为对公权力的约束和限制,更形成全社会普遍的维护和自觉的捍卫。另一方面,“良法善治”关键在“良”。“法不仁,不可以为法”,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出,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所谓科学,就是指立法的主体、行为、过程都应该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从中国的具体实际出发,遵循法的规律性、调整性和程序性,及时反映国家政策、社会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关切问题,在保护“共性”利益的前提下,兼顾“个性”利益。
在立法实效上,坚持合乎人心,能治天下。一方面,“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过程中,要把追求人民福祉作为价值引领,把保障人民福祉作为着力之点,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发力之处,把是否有利于人民福祉作为法治建设成效的判断标准。这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强调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同中国古代法治价值的契合与转化。另一方面,“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法律作为意识形态的产物,其制定和实施必须以一定的物质生活为基础并适时作出调整。要坚持系统观念,全面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在立法技术上,推动法治体系化建设。“经国序民,正其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春秋时期,我国就已经拥有了成文法典,到了汉唐时期,法律体系发展得更为完备。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指明了路径方向。
二、执法层面
在制度上坚持“奉法者国强”。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而实施的前提就是有完备和可行的法治体系。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着“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的治国智慧,这些智慧发展到今天,启发我们要注重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体现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主体上坚持“为政在人”。这是古代治吏思想的价值指向,说明不论是国家的治理,还是法治的执行都必须依靠德才兼备之人。“法律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法的人自己不守法,那法律再好也没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提出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这是对“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强调,要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是对传统法律文化中“教者,效也。上为之,下效之”的继承和创新。
三、司法层面
在裁判原则上坚持援法断罪。《尚书·吕刑》对于刑官“援法断罪、罚当其罪”最直接的要求是“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其刑其罚,其审克之”。这是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渊源之一。在治国方略上坚持德法共治。中国古代仁人志士先后提出“明德慎罚”“为政以德”“隆礼重法”“大德而小刑”等礼法并重的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习近平法治思想批判性传承了中华法系中“德主刑辅”的思想,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色,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使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之间形成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通过自律和他律的协同发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司法实践中坚持慎刑恤刑。儒家思想主张“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从西周时期的“三赦”之法到南北朝时期的“存留养亲”制度,均体现了传统法律文化中慎恤的思想,这种充满人道主义关怀的法治精神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的血脉之中,成为了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未成年人、妇女、老人适用特别处罚的精神之源。
四、守法层面
在价值导向上坚持“教化先行”。人民群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仰源自于对法治的高度认同,而这种认同就需要道德的教化和引领。因此,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全民普法和守法工作,强调要强化依法治理,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这是对“法立于上,教弘于下”的守正与创新,丰富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涵。
在矛盾纠纷化解上坚持“以和为贵”。儒家倡导“和谐”价值,在法文化中就体现为在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上,坚持法理和情理相统一,以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习近平法治思想将此法治传统进行了思考与构塑,提出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把好矛盾纠纷解决的“源头关”,以社会主体多元积极参与为主要方式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展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的魅力和现代法治文明的统一协调。
总之,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化张力,凝聚了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法治文明新形态,为全面依法治国注入了中华文化基因,有助于发挥法治和文化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
(作者单位:中共渭南市委党校)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习近平总书记在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创造性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志性的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化和发展就是“要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四个层面。
一、立法层面
在立法方向上,坚持“法令由一统”及“良法善治”。一方面,“法令由一统”是指在立法上应遵循统一的法令,这一概念起始于《春秋公羊传》中:“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统也。”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至关重要。法治统一的前提就是要做到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使宪法不仅成为对公权力的约束和限制,更形成全社会普遍的维护和自觉的捍卫。另一方面,“良法善治”关键在“良”。“法不仁,不可以为法”,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出,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所谓科学,就是指立法的主体、行为、过程都应该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从中国的具体实际出发,遵循法的规律性、调整性和程序性,及时反映国家政策、社会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关切问题,在保护“共性”利益的前提下,兼顾“个性”利益。
在立法实效上,坚持合乎人心,能治天下。一方面,“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过程中,要把追求人民福祉作为价值引领,把保障人民福祉作为着力之点,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发力之处,把是否有利于人民福祉作为法治建设成效的判断标准。这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强调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同中国古代法治价值的契合与转化。另一方面,“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法律作为意识形态的产物,其制定和实施必须以一定的物质生活为基础并适时作出调整。要坚持系统观念,全面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在立法技术上,推动法治体系化建设。“经国序民,正其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春秋时期,我国就已经拥有了成文法典,到了汉唐时期,法律体系发展得更为完备。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指明了路径方向。
二、执法层面
在制度上坚持“奉法者国强”。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而实施的前提就是有完备和可行的法治体系。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着“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的治国智慧,这些智慧发展到今天,启发我们要注重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体现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主体上坚持“为政在人”。这是古代治吏思想的价值指向,说明不论是国家的治理,还是法治的执行都必须依靠德才兼备之人。“法律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法的人自己不守法,那法律再好也没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提出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这是对“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强调,要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是对传统法律文化中“教者,效也。上为之,下效之”的继承和创新。
三、司法层面
在裁判原则上坚持援法断罪。《尚书·吕刑》对于刑官“援法断罪、罚当其罪”最直接的要求是“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其刑其罚,其审克之”。这是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渊源之一。在治国方略上坚持德法共治。中国古代仁人志士先后提出“明德慎罚”“为政以德”“隆礼重法”“大德而小刑”等礼法并重的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习近平法治思想批判性传承了中华法系中“德主刑辅”的思想,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色,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使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之间形成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通过自律和他律的协同发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司法实践中坚持慎刑恤刑。儒家思想主张“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从西周时期的“三赦”之法到南北朝时期的“存留养亲”制度,均体现了传统法律文化中慎恤的思想,这种充满人道主义关怀的法治精神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的血脉之中,成为了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未成年人、妇女、老人适用特别处罚的精神之源。
四、守法层面
在价值导向上坚持“教化先行”。人民群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仰源自于对法治的高度认同,而这种认同就需要道德的教化和引领。因此,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全民普法和守法工作,强调要强化依法治理,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这是对“法立于上,教弘于下”的守正与创新,丰富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涵。
在矛盾纠纷化解上坚持“以和为贵”。儒家倡导“和谐”价值,在法文化中就体现为在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上,坚持法理和情理相统一,以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习近平法治思想将此法治传统进行了思考与构塑,提出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把好矛盾纠纷解决的“源头关”,以社会主体多元积极参与为主要方式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展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的魅力和现代法治文明的统一协调。
总之,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化张力,凝聚了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法治文明新形态,为全面依法治国注入了中华文化基因,有助于发挥法治和文化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
(作者单位:中共渭南市委党校)